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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知公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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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规范合同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收取工作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18-03-08


校属有关单位:

根据财政部《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8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财库﹝2017﹞207号)文中关于“严格控制向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”的规定,合同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(以下简称“保证金”)不能直接从国库划转到学校实有资金账户。为了规范学校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程序,确保学校利益,现对保证金作出如下规定:

一、货物和服务采购

(一)分散采购货物合同(单价10万元或批量20万元以下)原则上不缴纳履约保证金,到货验收合格后付100%货款。

(二)集中采购货物合同由用户在采购前决定是否缴纳履约保证金(一般为合同金额的5%),验收合格后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质量保证金。付款方式为到货验收合格后付100%货款,质量保证金按合同约定退还。缴纳/退还保证金的手续如下:

1.缴纳保证金

(1)中标供应商到学校财务办理保证金缴纳手续(现金和POS机交款填写内部交款单;银行来款填写银行来款认领确认书并由用户确认后入账);

(2)合同签订审核或备案时,附保证金交款凭据复印件。

2.退还保证金

中标人凭用户签字同意退款的保证金交款凭证复印件(或合同复印件),到学校财务办理退款手续。

二、工程(含维修)采购

(一)学校后勤集团(校内二级单位)承接校内工程的原则上不缴纳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,工程结算时支付100%工程款。

(二)非校内二级单位承接的工程(国拨项目),按合同签订时约定的金额缴纳履约保证金,质保期满后依据合同约定退还。操作程序参照货物和服务采购。

(三)如国拨项目开支的合同已约定留存质量保证金的,需施工方先交纳质量保证金后才能结算。

计划财务处

2018年3月6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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